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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解读
时间:2016年06月28日
嘉宾:
摘要:近日,我们将邀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文民做客“中国 内蒙古”网在线访谈栏目,他将就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给大家进行详细解读。届时,欢迎广大网民朋友们积极参与!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收看本期“中国 内蒙古”网在线访谈栏目。我们今天邀请到的嘉宾是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文民,他将就“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给大家进行详细解读。文主任,欢迎您!
[嘉宾 文民]:主持人好,网民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扶贫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战略。文主任,请您为大家讲讲扶贫工作的重要性有哪些?
[嘉宾 文民]: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十二五”时期,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脱贫攻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加大扶贫投入,创新扶贫方式,出台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扶贫开发取得巨大成就。2011年至2015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数减少1亿多人、贫困发生率降低了11.5个百分点。贫困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上学难、 就医难、行路难、饮水不安全等问题逐步缓解,基本公共服务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逐步缩小,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创造了有利条件。

  同时,也要看到,未来五年,贫困问题依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短板”,脱贫攻坚形势复杂严峻。从贫困现状看, 截至2015年底,我国还有5623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832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12.8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发生率为5.7%,多数西部省份的贫困发生率高达10%以上,民族地区8 省区贫困发生率为12.1%。这些剩余贫困人口贫困程度更深、减贫成本更高、脱贫难度更大,依靠常规举措难以摆脱贫困状况。 尤其是还有约100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仍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是脱贫攻坚工作中最难啃的“硬骨头”。从发展环境看 “十三五”时期,经济形势更加错综复杂,经济下行压力大,地区发展分化对缩小贫困地区与全国的发展差距带来新挑战;贫困地区县级财力基础薄弱,基础设施瓶颈制约依然明显, 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不足;产业发展活力不强,结构单一,环境约束趋紧,粗放式资源开发模式难以为继;贫困人口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就业渠道狭窄,转移就业和增收难度大等。上述情况表明,到2020年实现既定脱贫目标,时间特别紧迫,任务特别艰巨。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阶段。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20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全部脱贫,是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顺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前提,是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重要行动,事关人民福祉, 事关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长治久安,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当前,脱贫攻坚进入到前所未有的机遇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工作,专门召开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对未来五年脱贫攻坚工作做出全面部署,确立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制定出台了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为举全国之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障和制度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积极行动、凝神聚气、锐意进取,形成强大合力。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盼脱贫、谋发展的意愿强烈,内生动力和活力不断激发,脱贫攻坚已经成为全党全社会的统一意志和共同行动。与此同时,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和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为贫困地区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和机遇,贫困地区后发优势日益凸显。尤为重要的是,国家不断增强的综合经济实力,也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改革开放38年来,我区的减贫事业提质增效,取得明显成效,累计使1006万农牧民摆脱了贫困。十八大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举全区之力推进扶贫攻坚,扶贫工作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但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受资源禀赋、地区差异、发展不平衡等因素制约,当前减贫形势依然严峻。“十二五”时期,全区共投入各类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达到192亿元,较“十一五”期间增加了138亿元。实施“十个全覆盖”、整村推进、“三到村三到户”、金融扶贫富民工程、易地扶贫移民搬迁、连片开发等重点项目和重大扶贫工程,扶贫开发取得显著成效。到2015年,贫困人口由2010年底的266万人减少到80.3万人,贫困发生率由20.34%下降到5.85%。

  “十三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时间节点,为确保2017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2020年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按照“四个切实”、“六个精准”和“五个一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要求,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政治和制度优势,全面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扶贫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坚持精准帮扶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发紧密结合,坚持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坚持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以“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为龙头,以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为核心,以“三到村三到户”等精准扶贫措施为抓手,以扶贫开发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加强党的领导为保障,采取超常规举措,拿出过硬办法,举全区之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主持人]:您跟我们讲一讲,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有哪些?
[嘉宾 文民]:“十三五”时期,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建档立卡信息系统识别复核并报国务院审定,“十三五”时期,这部分人口分布在全国23个省(区、市),共约1000万人(这1000万人分布在1271个县、8.99万个村,77%以上的人口集中分布在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我区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万人、同步搬迁10万人(分布在78个旗县)。建档立卡搬迁规模、搬迁对象认定和调整工作是扶贫部门的职责,需变更调整,须按程序报国务院扶贫办审核同意,否则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允许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应进则进,应出则出)。发展改革、扶贫部门是按照国务院扶贫办核定的搬迁规模和搬迁对象,组织编制本地方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需要强调的是,生活在边境一线地区(一般是指距边境线垂直距离20公里范围内的乡镇、村)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考虑到戍边需要,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对边民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工作,应主要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和相关扶贫资源支持力度等方式给予解决。按照中央有关脱贫攻坚考核工作部署,今后对各地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和核心内容,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搬迁任务完成情况和脱贫情况。盟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同步搬迁人口规模,防止因同步搬迁人口规模过大影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进度和脱贫效果。今年1月国务院扶贫办针对搬迁对象的识别不够精准的问题,开展了“回头看”工作,要求各地必须做到精准识别,需要盟市高度重视精准搬迁。
[主持人]:那么易地扶贫建设标准是什么样的?
[嘉宾 文民]:“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重点要解决好搬迁对象住房安全和脱贫问题。考虑到建档立卡搬迁对象的特殊性,《方案》明确提出,要坚持“量力而行、保障基本”的原则,建档立卡户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这既参考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中的农村居民家庭住房达标面积,又结合了贫困户实际,目前看是合理可行的。

汪洋副总理在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讲话中也明确强调,解决脱贫的住房主要考虑还是保基本,面积不能太大,标准不能太高。2月26日,汪洋副总理在湖北调研时再次强调,易地扶贫搬迁一定要量力而行,合理确定标准,不能搞过了头,把脱贫和致富等同起来,现在政府帮助建设的是扶贫房,是保基本的安全房,不是富裕房。按照汪洋副总理指示要求,2月29日,国家发改委、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严格控制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429号),再次对住房建设标准予以明确和强调。需要强调的是,人均25平方米,既是“保障基本”的强制性标准,也是最高限制标准,对象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具体执行中,不得变相扩大建设面积,也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防止因搬迁而举债、因搬迁而难脱贫。对于按照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

比如,一些地方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确保搬迁户在不举债的前提下“打四建一”,即按4层打地基,但当前仅允许建设可供直接入住的半毛坯房一层,待搬迁对象经济条件改善后,可自主决定是否在已建一层房屋的基础上再加层扩建,前提也是不能因加层扩建而举债致贫。这种做法就非常值得借鉴和参考。对于同步搬迁人口安置住房建设,要区别具体情况,做到因户施策,相关建设标准与建档立卡搬迁户可以不一致。盟市在制定“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时,要严格执行建档立卡搬迁户安置住房建设“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要求。各级政府在制定实施本地方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年度计划,以及制定本地方易地扶贫搬迁配套政策时,都要严格执行这个住房面积标准,进一步强化建设规划和安置区建设方案的约束力。特别是对于2016年已经开工建设的超标住房,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主持人]:文主任,易地扶贫建房补助标准有哪些?
[嘉宾 文民]:一是按照差异化原则适当提高中央预算内补助标准。2001年国家启动易地扶贫搬迁试点以来,各地反映较多的一个问题就是补助标准偏低、贫困农户搬迁困难。另外,以往东中西部地区都是一个补助标准,没有体现出对地方财力困难地区的重点支持。针对这些问题,《方案》明确提出,适当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同时,将实行区域差异化补助政策。为此,国家发改委在考虑各地自然条件、安置资源、发展基础、建设成本等情况的基础上,将“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分为东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以及新疆、西藏和四省藏区三档,体现对安置房建设补助的差异化支持。其中,河北、山西、吉林、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等10个东中部省份,按人均7000元标准补助;内蒙古、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等6个西部省份和四川、云南、甘肃3省非藏区,按人均8000元标准补助;新疆、西藏、青海和四川、云南、甘肃3省藏区,按人均10000元标准补助。

二是自治区政府已经明确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补助建房资金2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0.8万元、自治区本级补助1.2万元。对同步搬迁人口,自治区本级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人均1万元的建房资金补助。盟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搬迁户(含同步搬迁人口)拆除旧房及宅基地复垦进行适当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资金,人均匡算为4万元,主要通过专项建设基金及利用农发行和国开行长期低息贷款解决,但人均贷款不得突破3.5万元,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只对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人均不超过3.5万元贷款规模的实际贷款发生额予以贴息。各地不得脱离实际盲目承接长期贷款。各盟市、旗县可根据搬迁方式的不同采取差别化的补助政策,与“十个全覆盖”工程相结合;与城镇“去库存”相结合;与城镇商品房开发“配建制”相结合,补“人头”不补“砖头”;与盘活中心村“去闲置房”相结合,方便移民,节约成本。无论采取哪种搬迁方式,底线是确保贫困户不因搬迁背上新的债务,确保不因搬迁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同步搬迁群众不单独建设安置区,可与建档立卡群众统一安置,共用基础设施,建房资金的不足部分由盟市、旗县政府协调商业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解决。

[主持人]:易地扶贫资金都来自于哪些渠道?
[嘉宾 文民]:国家为确保“十三五”时期100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任务所需资金,在大幅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基础上,通过创新政策工具、拓展融资渠道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建设资金保障能力。这里需要准确领会的是,易地扶贫搬迁是准公共品,是中央地方共同的事权,政府不能向银行直接贷款,必须依托投融资主体承贷、还贷,投融资主体需要政府注入项目资本金,需要政策支持还贷。政策明确的资金渠道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中央预算内投资。总规模约800亿元,由国家发改委在中央预算内投资盘子中统筹安排,分年度下达地方,年度平均规模160亿元,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安置住房建设补助。按照程序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计划中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规模,国家发改委根据各地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年度规模,经统筹平衡后,将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各地。中央预算内投资属财政性补助资金,无需偿还,可滚动使用,但不得将其作为自治区投融资主体的项目资本金或运营资金,也不得作为长期贷款的还贷资金。2016年国家安排我区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3.2亿元,目前,投资计划我委已分解下达各盟市。

  二是专项建设基金。总规模500亿元,以资本金形式注入自治区投融资主体,专项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基金的基本定位是市场化、可回收、公益性、惠民生,由国家发改委核定总量规模,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两行)向邮储银行定向发行专项建设债券筹集设立,债券发行利率按市场化金融债利率水平确定,中央财政给予90%贴息。基金注入期限和偿还期限,由自治区投融资主体与两行协商确定,原则上与项目回收期相匹配。自治区投融资主体负责明确基金支持项目清单、基金使用管理和使用效果督促检查等工作,并做好基金与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长期信贷资金的衔接。自治区投融资主体负责偿还两行注入基金。2015年12月24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做好“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3380号),以各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规模为依据,一次性切块明确了500亿元专项建设基金分省控制规模。3月9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抓紧下达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项目资金的函》(发改投资〔2016〕516号),督促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所承担各省基金规模,抓紧将基金资金注入到自治区投融资主体。国家一次性下达我区基金规模10亿元。

[嘉宾 文民]:三是地方政府债务。国家总规模1000亿元,主要通过自治区政府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后以项目资本金形式注入自治区投融资主体。2015年9月,财政部已将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1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下达有关省(区、市),各地需据此调整地方政府债务结构,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自治区投融资主体。各地可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控制规模,结合工程实施资金需求分期或一次性发债,中央财政不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地方政府债券予以贴息。自治区财政对地方政府债券部分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目前,我区19.5亿元地方政府债,正在办理注入自治区投融资主体工作。

  四是长期信贷资金。总规模不超过3500亿元,主要通过国开行、农发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筹集,由承担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自治区投融资主体负责承贷,中央财政对贷款给予90%的贴息。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5号),中央财政只对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不超过3.5万元搬迁贷款的实际贷款发生额予以贴息,其中2016、2017年先对2000亿元贷款规模进行贴息。各地承接的长期贷款规模应综合考虑工程实施需求、工程建设进度、还贷能力等因素,不得脱离实际承接长期贷款。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印发《关于下达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和贴息贷款规模的通知》,已将各省搬迁任务规模和贴息贷款规模下达各地,国家下达我区贷款规模17.5亿元。

  五是自治区本级安排的生态脆弱区移民资金。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6.1亿元,用于易地扶贫搬迁补助。在人均6万元的资金盘子中,国家要求搬迁对象依据自身经济条件自筹部分资金,原则上人均2千元、户均不超过1万元。搬迁群众自筹少量资金不是强制性要求,由各地结合实际,区分搬迁对象性质,合理确定自筹资金标准,对于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群体,可不要求住房建设自筹资金。总的原则是,避免因自筹资金过多而加大脱贫难度,影响脱贫进程。自治区政府为进一步减轻搬迁群众负担,对搬迁群众人均2千元自筹资金和同步搬迁户人均1万元的建房资金也给予了补助,不足部分搬迁户自筹。

  在上述资金渠道中,除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自治区政府补助资金外,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务和银行长期贷款都是需要地方政府偿还的。考虑到资金渠道多元,为了把专项基金、地方债筹集的项目资本金和银行提供的长期信贷资金承接好,并实现各类资金无缝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效,国家《方案》明确,各地应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采取新设立、改造或在原有公司下新设立子公司等方式设立自治区投融资主体,尽快启动运营,并加强与市县项目实施主体的衔接,形成顺畅高效的资金项目运作流程。目前,我区投融资主体已经完成组建,旗县实施主体也都已经明确。

[主持人]:文主任,政府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有哪些服务流程?
[嘉宾 文民]:一是定义。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是指,项目由地方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完整、合规、有效的政府采购手续,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实施,采用政府向承接主体购买服务的模式。就易地扶贫搬迁业务,由自治区政府确定的自治区购买主体开展政府采购,与自治区投融资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并约定将采购事项逐年纳入财政预算。这属于政府支出责任,不形成政府债务,同时又充分体现了“省负总责”的要求。

二是主要意义。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符合国际融资模式的发展方向及我国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有助于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为金融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提供了新的有效路径。

三是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

[嘉宾 文民]:四是购买服务流程。自治区政府(协调领导小组)出台政府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管理办法。将易地扶贫搬迁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根据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易地扶贫搬迁规模及分期实施计划。确定购买主体、采购方式和承接主体。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备忘录。自治区主管部门,执行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规划、计划和统筹项目组织实施,对项目实施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自治区财政部门,开展地方财政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函告金融机构,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公示),自治区投融资主体未及时、足额筹集还款资金时,负责筹集资金补足还款资金缺口。购买主体(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自治区财政部门)与自治区投融资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按照购买服务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承接主体—自治区投融资主体与购买主体签订政府采购服务协议,向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并签订借款合同,组织协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有关工作,及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

金融机构对申请贷款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评审,与自治区投融资主体签订项目借款合同,根据工程进度进行资金发放和支付,督促地方政府和购买主体按照购买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银政企密切合作——金融机构协助自治区投融资主体及地方政府做好信贷审批工作,项目相关材料:建设规划、实施计划、工作方案等;为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提供融智支持:工作方案制定、政府采购指导性目录修编、专项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文本等;自治区融资主体相关材料:组建方案、批复文件、相关会议纪要等,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各级政府相关财政报表或相关数据。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文主任的耐心解答,本期访谈到此结束,下期节目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