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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民政厅关于推进健康扶贫大病集中救治按病种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10-30

 

 内发改费字[2017]1225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19号)要求,推进我区大病集中救治一批工作有序实施,根据按病种收费技术规范和临床路径管理规定,经综合测算与充分论证,制订自治区健康扶贫大病集中救治按病种收费病种及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治病种

自治区先期选择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脏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等九种大病共19个病种作为救治病种,对患病的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开展分类分批集中救治。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逐步扩大救治的病种范围。

二、实施范围

(一)实施主体为各地确定的大病集中救治一批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原则上设在旗县级医院,旗县级医院不具备诊疗条件的,可以设在盟市级医院或区内对口帮扶医院,盟市级医院不具备诊疗条件的,可协商设置在邻近有条件的盟市级医院。

(二)实施对象为患有9种大病的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包括建档立卡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农村牧区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鼓励各地将实施对象扩大到区域内所有患病人群。

三、收费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健康扶贫大病集中救治按病种收费标准(见附件)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材料等全部费用。在病种规定费用之外不得另行收费,不得将入院后的检查检验等费用转化为门诊收费。

四、医保支付政策

各地依据病种收费标准,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要做好收付费制度衔接。

五、综合保障

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各项保障政策衔接落实。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之和不低于75%。民政医疗救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施救助;各地建立的大病保障(救助)基金和商业健康补充保险对剩余费用进行兜底补偿,通过联动报销、综合保障,救治患者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应达到90%以上。对患者个人自付费用在10%以内,但自付金额过高,年度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的,对超出的部分由各地再纳入综合保障政策予以兜底保障。

六、退出机制

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大病集中救治按病种收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因严重合并症、并发症或者病情较重、体质特殊等原因,导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明显偏离按病种收费标准的病例,医院可按规定程序退出按病种收费。

七、规范管理

(一)各地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大病集中救治按病种收费标准,不得推诿救治患者,不得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分解患者住院次数。同时,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费用控制,按照相关病种临床路径管理要求,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二)患大病的贫困人口原则上在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救治,确需转往上级医疗机构或邻近有救治条件医疗机构的,必须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由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必要的转院手续。

(三)大病集中救治按病种收费的住院人次和费用,单独统计、单独核算,不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单元定额、人头人次比指标结算体系。

(四)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大病集中救治按病种收费的政策衔接、宣传和信息统计,确保大病集中救治工作顺利实施。

(五)各盟市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健全大病集中救治工作计划和工作台账,加强按相应病种收费监测评估与管理考核,每月5日前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上报上月救治信息(包括患者、病种、费用、救治医院及结果等基本信息)。

本通知自2017111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各地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民政厅反映。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扶贫大病集中救治按病种收费病种及标准

 

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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